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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保价 显示器遗失难获全额赔偿
作者:陈爱民 发布时间:2007-03-21 14:16:49
在赛博广场内经销电子产品的腾晟公司,客户遍布全市,为将产品尽快送给客户,该公司一直委托盛彤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因委托快递的三台价值4500元的显示器不翼而飞,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盛彤公司赔偿原告腾晟公司1000元。
2006年12月7日,腾晟公司电话通知盛彤公司快递三台价值4500元的LG17英寸显示器给客户,盛彤公司便委派员工上门办理业务。腾晟公司填写了两份快递运单,双方还口头约定了快递费15元/次。之后,腾晟公司将快递物交给盛彤公司的员工并陪同他出了赛博数码广场,广场保安核对了出门单上记载的货物(LG17英寸显示器三台),后在出门单上签字并予放行。可事后腾晟公司的客户却反映没有收到快件。快递的LG显示器居然不翼而飞,腾晟公司在与盛彤公司交涉无果后,于12月10日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后腾晟公司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盛彤公司全额赔偿4500元。但盛彤公司表示:腾晟公司委托的快件未选择保价,所以不同意全额赔偿。 法院查明,在快递运单的背面印有《快递递送合同》,其主要内容为:承运人递送的快件可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加收3%保价费,是否保价由托运人自愿选择,托运人未选择保价的视作为其快件作了最高赔偿限额为500元的保价,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不超过保价的最高赔偿限额500元。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盛彤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负民事责任。双方存在长期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盛彤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方式与腾晟公司签订《快递递送合同》,腾晟公司对合同条款应熟悉并接受,双方都应按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腾晟公司委托递送的快件未选择保价,根据合同约定,盛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灭失了两份快递单的货物,应按500元/件标准赔偿腾晟公司损失共计1000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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