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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违规经商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陆宋宁   发布时间:2007-04-02 13:28:27


    现役军人王奇(化名)因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对外经商,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奇存在过错,判决他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商业代理合同无效。

    王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装备部的一名中校。2005年8月5日,王奇与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连锁服务中心代理合同”。同日,王奇在向科技公司交纳了权益金56000元后,科技公司授权王奇为当地的代理商,从事经营活动。2006年3月21日,王奇向科技公司提出申请,以他是军人,2006年初被批准转业到其他地区,所以在当地的代理业务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申请将代理业务中止,将其变更为普通加盟商。但科技公司没有同意王奇的申请。2006年6月14日,王奇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后科技公司回函表示对解除合同保留意见。王奇认为,其作为国家现役军人,无法从事商事活动,其签订商业合同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外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具有欺诈原告的故意。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连锁服务中心代理合同”无效。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奇是一名军人,军人作为一个特殊身份的职业群体,肩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神圣职责。军人应当克尽职守,不辱使命。《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属军事法规)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军人经商,不仅有损军人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军人本职作战训练任务的完成,具有一定危害性。军人经商的行为有损国家国防利益,应当予以禁止。作为现役空军军官,王奇违反军队有关军人不得经商的禁止性规定,不恪守军人职业道德,与他人签订商业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王奇向科技公司提出的申请中明确写明其已转业,作为善意的相对方,科技公司对合同的无效并无过错。故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并由王奇负担案件受理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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