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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驾驶途中莫名自燃 汽车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曾泽 李伟燕 发布时间:2007-04-16 16:21:39
欧某从广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小客车,当欧某驾驶该车回到广西贵港时,车子竟自燃起火,引发火灾事故,把小客车烧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自燃引发的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广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赔偿车主欧某经济损失373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汽车贸易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6年1月20日,欧某在被告广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HFJ6370H乘用车。当欧某驾驶该车回贵港途经港北区大圩镇某路段时,车子竟然自燃起火,引发火灾事故,欧某立即拨打火警119和匪警110电话,但终因火势越来越大,车还是没能保住,被大火全部烧毁。 事故发生后,贵港市港北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车辆起火是电瓶电源线路短路引起。此后,原、被告双方均已放弃进行再次鉴定。 新车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莫名“火”烧毁了,车主欧某心疼不已。被告广州某汽车贸易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汽车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质量问题。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执,一场诉讼就此引发。 原告欧某诉称,2006年1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小客车后,被告在该车辆上增加中央锁、防盗器等设备。2月11日,当自己持车辆发票、合格证、BE机动车驾驶证将该车驾驶回到贵港大圩镇某路段时,汽车自燃引发大火,把车辆烧毁。原告认为是被告出售的车辆质量或其他配件质量存在问题,直接造成自己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7610元(其中小客车一辆37300元、误工费210元、交通费1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造成该车质量缺陷行为;且火灾经过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证实;汽车燃烧后,原告也未尽抢救、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汽车燃烧原因难以鉴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电瓶线路短路的原因有三:一是使用者在使用、维护、维修有不当;二是汽车确有质量缺陷;三是擅自改线路、增加电器。在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使用、维护车辆不当,第一原因应当排除。且该车已有合格证,原被告双方均未能证明该车有质量缺陷,故第二原因予以排除。而被告是车辆的销售商,应当知道擅自在车辆上改线路、安装、添置电器设备可能影响车辆性能及寿命,甚至影响车辆安全。贵港市港北区公安消防大队已对火灾原因做出认定。所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车辆的电瓶线路短路并非其擅自改线路、增加、安装、添置其他设备所致。在本案中,被告因未能对以上事实提出证据来举证,故应认定电瓶线路短路是被告擅自增加中央锁、防盗器使得电器设备超负荷引起的,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10元、交通费1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予以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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