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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职员工作受伤诉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17 13:13:03


     本网讯(王明新)   2013年2月17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曹礼定和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某水泥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曹礼定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礼定到被告某水泥公司当汽车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双方约定原告的月薪为人民币1800元。2010年7月7日原告为完成公司安排的运输散装水泥任务,驾驶公司散装水泥车由隆林天生桥镇往县城方向行驶时车辆失控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2011年7月11日原告向右江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损伤工作日评定,同年8月5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曹礼定的伤残等级为IX级(九级)和右髋臼骨折并髋关节脱位损伤工作日为350天;右股骨头骨折损失工作日为310元;肋骨骨折损失工作日为110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某水泥公司有实际用工行为,且双方已约定好劳动报酬,故事实上已产生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法官主动与被告取得联系,利用“法理、情理”进行耐心疏导说服工作,促成了由用人单位被告某水泥公司一次性给付受害人曹礼定伤残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并当庭履行。同时,被告也表示对受害人今后的困难从其它途径予以解决,受害人得到赔款后表示由衷的感谢。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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