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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买辆报废车上路被查 卖家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徐洁 董道平   发布时间:2007-04-17 15:35:37


    李某经人介绍从王某手中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不料开车出差办事途中,被江苏省宿迁市交巡警支队扣留,经查该车系报废车辆且套用他车牌号,李某一怒将王某告上法庭。4月1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李某购车款,并赔偿损失2326元。

    2005年3月8日,经他人介绍,王某将其所有的辽宁牌照的桑塔纳轿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当时,有曹某、张某和郭某等人在场。经查看,该车证照齐全,行驶证登记完整,经上网查询,该车网上户口登记正常,证明该车不是盗抢等违法车辆,李某当场没有检查发动机是否经过篡改。

    经协商后,李某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王某承诺协助李某办理年审和过户手续,并由三位在场人在协议中“中介方”一栏签字证明。李某向王某交付了购车款后,王某交付了车辆。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交付保险费2326元,保险期限至2006年6月13日。

    同年8月,李某驾车到宿迁市出差时,该车被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扣留,并被告知等候处理。2006年4月19日,李某到宿迁交警支队要求处理,方被告知该车系报废车辆,还是套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和号牌等,准备将该车强制报废。李某随即找到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新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尽管就本案争议车辆的买卖订立了协议并完成了交付,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因王某转让的车辆为套牌且属报废车辆,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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