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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自转让儿子承包土地被判无效
作者:崔建民 李济禹 发布时间:2007-04-17 15:48:38
4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西古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父亲未经儿子同意,就将儿子承包的土地转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该转让合同无效。
2006年春,邵某未取得其子邵某某的同意就与他人商谈转让邵某某承包土地的事宜。同年3月28日,邵某和倪某达成口头协议,以19000元的价格转让了邵某某承包的土地,倪某当即给付转让费。 当日,邵某某得知此事,就与倪某协商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4月初,邵某某找到连队领导,要求要回被转让的土地,该问题未能解决。随后,邵某某在多次找150团未能解决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达成的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被告邵某在未取得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被告倪某达成转让原告承包土地的使用经营权,事后原告对此又未予确认,被告邵某也未在事后取得对原告承包土地使用经营权的处分权。被告倪某虽强调此事已经过原告的同意并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确认转让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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