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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撞塌桥梁压伤路人 肇事船主赔偿伤者26万
作者:张志慧   发布时间:2007-04-20 14:15:32


    桥梁突然倒塌,致行人王先生被水泥板压致多处伤残。日前,突遇横祸的王先生把撞塌桥梁的肇事船主白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月20日下午,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的诉请得到支持,肇事船主白某向王先生作出26万余元的赔偿。

    200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王先生在嘉定区外冈镇胜利桥桥面上正常行走,突然只觉得桥面轰然塌陷,紧接着被压在了桥面水泥板下不得动弹。经鉴定,王先生全身多处骨折、挫伤、右下肢神经损伤,构成8级伤残。

    事后,王先生才知道,造成这起事故的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肇事的是从桥下通过的一艘拖轮。当时,江苏拖800船队(拖十一驳)航行至嘉定区外冈镇盐铁塘胜利桥水域时,该拖队的第八档驳船与胜利桥发生碰撞,导致整座桥倒塌,因此出现了行走在桥面上的王先生被压伤的一幕。

    据查,肇事的江苏拖800拖船所有人为白某,登记人则为一所技校实习工厂。经嘉定海事处对讼争碰撞事故作出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因江苏拖800船队没有保持正规了望、为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航行时操作不当、措施不力、致使船队的第八档驳船船头向右偏离主航道撞击胜利桥桥肋,导致桥塌。海事部门认定江苏拖800船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即被送往长征医院治疗。治疗不久,医院向家属发出病危报告单,称王先生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事发后,肇事者白某仅支付过3万元,无钱医治的王先生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白某先行给付医疗费8万元,法院予以了支持并执行到位。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王先生的病情趋于稳定,从而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白某驾驶江苏拖800拖船带领的船队违反相关的内河交通管理规定,撞塌航行水域上的桥梁,致使行走在桥面上的王先生被压伤。根据海事部门的认定,被告白某的船队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拖船所有人白某应当对王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技校实习工厂作为拖船的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白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扣除已付的11万元,还需赔偿15万余元,船舶的登记船主技校实习工厂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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