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网络歌曲《芙蓉姐夫》遭遇侵权获赔
作者:郎京萍 发布时间:2007-04-24 11:28:17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歌曲《芙蓉姐夫》的作词者刘遵亮和作曲演唱者王菲状告广州市京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王府井书店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被判侵权赔偿。
原告称,歌曲《芙蓉姐夫》是由刘遵亮(艺名:老猫)作词、王菲(艺名:王蓉)作曲并演唱的一首网络歌曲,其词曲作者没有授权任何唱片公司出版发行。而广州市京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将该首歌曲作为主打歌曲,并添加了王菲的音乐专辑《多爱 王蓉》中的十首歌曲制作成音乐专辑《王蓉 芙蓉姐夫》出版发行,王府井书店销售了该光盘。 刘遵亮、王菲以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歌曲《芙蓉姐夫》享有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的录音制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用于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均未到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原告刘遵亮是歌曲《芙蓉姐夫》的词作者;原告王菲是歌曲的曲作者;该首歌曲由王菲演唱、由刘遵亮制作完成。二原告对该首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受法律保护。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案外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制涉案《王蓉 芙蓉姐夫》CD光盘并出版发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法律责任。王府井书店提供了所售光盘的合法进货来源,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含有侵权歌曲的录音制品。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州市京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涉案光盘的制作及发行者,故原告对该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音乐专辑《王蓉 芙蓉姐夫》,赔偿王蓉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三千元,赔偿刘遵亮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三千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立即停止销售音乐专辑《王蓉 芙蓉姐夫》;驳回原告王菲、刘遵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王菲、刘遵亮及被告广州市京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府井书店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