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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典方案未被采纳 俱乐部仍应支付顾问报酬
作者:罗珊   发布时间:2007-04-27 10:10:06


    为人跑前忙后策划庆典,结果方案未被采纳,报酬也随之“泡汤”,为此,王女士将某女子健身俱乐部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女子健身俱乐部支付王女士1.2万元报酬的判决。

    2005年9月,王女士与女子健身俱乐部就该俱乐部三周年庆典活动进行策划、组织、招商等事务的总体协调与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王女士负责进行明星、嘉宾、演艺人员与主持人的邀请与沟通、把控设计与各类物料制作的风格与水准、联系媒体协办、邀请媒体参加与报道等工作,其报酬为活动当天拍卖收益的20%。合同订立后,王女士进行了活动策划,但策划意见未被俱乐部方采纳。

    后王女士就报酬问题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俱乐部按约定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俱乐部的策划顾问,提供了一定策划意见,虽俱乐部未予采纳,但鉴于王女士的实际劳动,俱乐部应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且双方并未对不采纳个人策划意见时报酬支付问题进行约定,应结合案件实际酌定给付报酬。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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