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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偷偷质押车辆 “有理”哥哥终难取回
作者:莫兰英 欧继仲   发布时间:2007-05-16 09:27:44


    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江镇的大余与小余是亲兄弟,哥哥将刚刚购买的新车交给弟弟使用,而求财心切的弟弟则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哥哥知情后,欲取回车辆先后经过一、二和重审程序但却屡屡碰壁。5月1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家务事”作出判决。

    2004年大余以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购买红岩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于同年6月28日全部还清贷款。后为了营运方便,大余将自己的车辆挂靠河池市某运输公司,随后又将车辆交由其胞弟小余作营运使用。小余在使用期间,未征得哥哥的意见分别于2005年10月28日、11月8日、11月22日等共计四次与河池市金城江某信托寄卖部订立《寄卖合同书》,将车辆质押给该寄卖部。寄卖部业主见车辆手续齐全,且又有车辆挂靠的河池市某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车辆为小余所有为凭,遂根据上述材料付款3.6万元给小余。小余得款后,听信他人的向其保证支付高利息后,借款给案外人方某。此后,由于案外人方某无力还款给小余,导致小余也无法按时支付寄卖部的后期费用,质押车辆无法取回亦是顺理成章的事。哥哥大余于2005年11月底方知此事,在与寄卖部协商未果后,找到车辆所挂靠的公司,该公司又于12月16日为大余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车辆产权属于大余所有。尔后,大余多次与寄卖部协商仍未果,便于12月29日与河池市某运输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弟弟和寄卖部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弟弟与寄卖部所签订的《寄卖合同书》无效,寄卖部返还质押车辆的诉讼请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27日一审判决认为该质押无效,原告胜诉。寄卖部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同年8月30日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寄卖部业主在小余持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并有作为车主的河池市某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是小余个人所有的情况下,与小余充分协商后签订的《寄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看,本合同实属质押合同。大余作为车辆实际车主的权利只能对抗运输公司和小余,而不能对抗寄卖部业主的善意行为,当小余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业主对车辆行使质押权是合法有效的,大余主张本案《寄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能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作出驳回哥哥大余与河池市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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