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自称住旅店丢失玉石 旅客索赔无据败诉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07-05-23 10:02:23
刘先生在住店时将购买的玉石寄存在酒店,不料在退房时发现玉石丢失。由于酒店迟迟不给赔偿,刘先生遂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9月14日,原告刘先生住进了被告北京京浩达科贸有限公司众晶鑫酒店,经酒店工作人员提示,刘先生将2006年9月10日花22000元所购买的6块玉石存放在酒店的贵重物品存放处,酒店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查验。当刘先生退房取该贵重物品时,发现存放的玉石丢失,随即酒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先生以酒店迟迟不给赔偿为由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刘先生为其代为保管的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玉石,并赔偿刘先生因处理此事的往返车旅费人民币2000元及住宿费1200元。 庭审中,被告众晶鑫酒店辩称,原告刘先生在寄存物品时,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告酒店只看到一大一小两块玉,在无偿保管刘先生物品时尽职尽责,没有重大过失。同时刘先生在寄存期间还一次取回了一大一小两块玉石。原告称玉石丢失后,酒店也及时报了案,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到众晶鑫酒店住宿,根据酒店的提示,刘先生将手提包及包中物品等存放于酒店的保安部。双方就众晶鑫酒店存放刘先生的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刘先生系众晶鑫酒店的住宿客人,故虽众晶鑫酒店没有收取保管费用,但也不应视为其为无偿保管。在保管期间如果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称其将6块价值2万余元的玉石寄存于众晶鑫酒店保安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酒店提出声明并由酒店验收或者封存,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先生向酒店寄存的手提包中有6块玉石,刘先生要求众晶鑫酒店赔偿其6块玉石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刘先生其为解决上述纠纷乘飞机往返于乌鲁木齐市和北京,要求众晶鑫酒店赔偿其因此支出的机票费用及住宿费用,在众晶鑫酒店依法无须承担保管合同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刘先生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同时,在审理该案中,法院发现刘先生提交的证据中往返的机票时间和其提供的住宿费用发生的期间并不一致,故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