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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曲目未经允许被使用 孙楠长沙维权索赔27万
作者:刘少尧   发布时间:2007-05-25 09:16:09


    因为演唱的5首曲目未经允许就被使用在VCD合辑中,孙楠将出版、复制、发行和销售VCD的制作单位、出版单位和销售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孙楠本人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孙楠的委托代理人介绍,2006年孙楠发现第一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在销售由第二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复制、发行的三盒VCD光盘合辑,三盒VCD光盘中,《最熟悉的陌生人》的第10首曲目、《熟男情歌》DISC1的第13首曲目及DISC2的第7首曲目、《新篇国语老歌珍藏篇》DISC1的第13首曲目以及DISC3的第10首曲目的表演者均为孙楠。

    孙楠认为,3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销售VCD合辑,严重侵犯了他的表演者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第二、第三被告立即收回并销毁涉案音像制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针对孙楠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委托代理人认为,目前沃尔玛并没有涉案光盘出售。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销售了盗版光盘--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制作该光盘,而原告提供的电脑小票和涉案光盘,不能一一对应,也不能证明两者是有关联的。

    第二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制作涉案光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他们只是使用了原告对歌曲的演唱,并不是对光盘进行的复制——因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是一盒只有声音的CD,而被告所制作的则是不仅有图像,还有声音、字幕并且可以消声的VCD;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因此公司利用这个作品不需要征得孙楠的同意。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原告所诉求的25万元经济损失从何而来。原告对25万元依据的解释是:每首曲目5万元,一共有5首涉嫌侵权曲目,因此提出赔偿25万元的要求,“孙楠作为知名歌手,一张专辑中一首歌的制作费在10万元以上,我们主张5万元是有合理依据的,因为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侵害程度。”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提出的孙楠所受损失25万元只是估价,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孙楠到底受到了多大损失。

    合议庭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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