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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sh创作评奖引争议 主办方违约被判支付奖金
作者:马千里 王宁   发布时间:2007-06-08 08:48:54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Flash创作评奖引发争议,主办方违约被判支付奖金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先生、梁先生支付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奖金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调查,原告张某,梁某,于2004年3月参加了被告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63公司)举办的“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大赛的商业传播组中设置“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商业传播金奖、商业传播奖3个奖项,其中商业传播白金奖的奖金为税前8万元。原告Flash作品《大.海》经评选以91.84分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的第一名,最终263公司确认该作品只获得了商业传播金奖,原告张某、梁某认为按照大赛规则,获第一名理应得到最高奖项“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及税前8万元的奖金,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63公司按照赛前的承诺支付“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税后奖金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263公司辩称,此次大赛共有评委10人,先评定出作品的具体名次再采纳多数评委的意见确定奖项,作品《大.海》虽然得分最高,但评委认为该作品的第一部分商业感略感牵强,第二部分体现功能情节略显模糊,对于一个优秀商业广告而言,尚欠火候。故最终经大赛评委评选为“梦想天才”商业传播金奖,白金奖空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作品《大.海》经评选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第一名,按通常理解第一名应获得赛事的最高奖项,263公司称该作品不符合获得商业传播白金奖的条件,但其在赛前并未向参赛者表明该奖可能空缺,也未公示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及评审规则,在此情况下确认原告作品《大.海》不符合获得商业传播白金奖的条件,完全是其单方的主观判断,缺乏公信力和说服力,亦不符合其赛前所公布的参赛规则及奖项设置,故法院认为被告263公司未授予原告作品《大.海》商业传播白金奖的行为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263公司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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