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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维护歌曲《一分钱》的著作权
作者:杜丽霞    发布时间:2007-08-28 16:29:15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这首被广泛传唱的歌曲,目前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其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打击盗版光盘,维护歌曲的著作权。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依据与歌曲作者的托管协议,有权管理该作品《一分钱》的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被告未经作者许可,亦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一分钱》制作成VCD在市场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侵犯了歌曲《一分钱》的著作权。现原告从当当网上购得了侵权复制品,故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复制发行方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第一被告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第二,《一分钱》的作者与原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有限期为3年,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已经进行了续展,所以对原告的权利有异议;第三,被告在接到原告诉状后,就立即停止在当当网上销售了,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未到庭应诉。

    第三被告广东四海一族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受第二被告委托进行销售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赔偿应采用填平原则,原告的赔偿请求额过高。此外,其亦对原告的权利提出异议。

    而原告却认为,依据惯例,只要作者在合同期满6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自动续展。

    庭审中,原告提出希望双方就案外的其他歌曲与本案《一分钱》一起和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未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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