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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视公司未兑现对歌手的承诺被判赔5.7万
作者:冯晓雪   发布时间:2007-09-07 10:41:49


    因当初的允诺未能兑现,歌手小杨将签约的某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影视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解除双方合同,影视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给付小杨5.7万元的判决。

    小杨入影视公司时双方约定,小杨一次性给影视公司缴纳6万元,影视公司保证半年内为小杨出版歌曲,其中一首为电视剧主题歌,并拍成MTV。影视公司半年后给小杨核发薪资,小杨三年内能达到独立创作、录音、作曲能力。在合约三年期内,影视公司协助小杨增长表演造诣,全权决定安排小杨演出事宜,使小杨获得最大收益。

    后小杨诉至一审法院称,影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影视公司赔偿损失,并退还6万元培训费。影视公司称,公司已履行约定义务,合同根本目的已经实现,同意解除合同,但6万元不同意退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影视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给小杨出版歌曲、拍摄MTV,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杨要求与影视公司解除合同,影视公司也表示同意解除,予以允许。影视公司应赔偿小杨为此遭受的损失,并偿还其交纳的培训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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