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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怠于行使追偿权 9年后讨债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中梅   发布时间:2007-09-10 09:08:33


    贷款到期后,作为担保人的乡政府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9年后方追讨。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邓州市某乡政府要求被告袁涛偿还其代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1994年,被告袁涛由原告农经站担保,在邓州市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1997年8月30日至10月29日期间,该信用社分三次扣划了原告农经站37157.86元,用于偿还由其担保的袁涛的贷款本息。在诉至法院前,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还款。

    法院认为:信用社直接划扣原告农经站款项属实,但原告应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在长达9余年内,均未向被告追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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