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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鱼未果电线遗留江中 少年游泳触电身亡家属获赔
作者:简永根    发布时间:2007-09-13 10:33:06


    居民打鱼一时疏忽将电线遗落江中,鱼未打着却将人电死。9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邹员根、邹建军分别赔偿原告邹建国、廖建香(遇害者父母)人民币17899元和53697元。

    经审理查明,邹员根因建房需要,将一带电插座安置在一竹杆上并将其放在户外,施工期间从未把插座收入室内,也未对其断电。5月7日上午,邹建军用电线插入该插座中取电,并将电线投入江中打鱼,由于没有打到鱼,邹建军并未从江中取出电线。下午6时许,17岁的邹某同一群小孩到江中游泳,邹某不幸触碰到该电线身亡。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赔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1.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邹建军无视有关安全用电规定,擅自接取户外电源打鱼,且事后未将电线收回,致使原告之子邹某在江中游泳时触电身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建员根将用于施工的带电插座安置于室外,疏于管理,遗留安全隐患,间接导致本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身为父母,对还属未成年人儿子的邹某监护不力,对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法最终判决邹建军、邹员根和原告各承担本案合理赔偿总额89495元中的60%、20%和20%。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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