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调解协议收到赔偿款后,又以签订协议时不在场为由,诉请撤销调解协议。9月14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张晓斌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7日,张文忠酒后驾车逆向行驶,与张晓斌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文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张晓斌驾驶的小客车损坏,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直接损失为8840元。3月20日,在交警支队事故科的主持下,张文忠的委托人蒲乐与张晓斌的朋友李翔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张文忠一次性赔偿张晓斌现金7000元并当场赔付。李翔收到赔偿款7000元后,交给了张晓斌。张晓斌以赔偿调解书本人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李翔去事故科调解,调解书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翔与张文忠方在事故科达成调解协议时,张晓斌的各项损失已经确定,虽然张晓斌没有在场,也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但张晓斌已经按调解协议书内容收到李翔转交的赔偿款7000元。如果张晓斌不同意李翔参与事故的调解,李翔在对事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动参与案件的调解。而李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清楚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对于张晓斌要求撤销李翔与张文忠方签订的赔偿调解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1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