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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贷款且逾期还款 "失信"客户告银行侵犯名誉权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7-10-17 15:48:23


    被冒名贷款并有多次逾期还款纪录,使得方先生申办信用卡遭拒。为此,方先生以侵犯名誉权,将A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方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5日,方先生到B银行申办信用卡,但因信用纪录存在问题而遭到拒绝。方先生对此感到一头雾水,经多方联系和核实后发现,在其没到现场,本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由他人在A银行冒名贷款142万元,用以购买某房产,并有9次逾期还款纪录。因此,方先生认为A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放贷过程中,严重违规,未尽审核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其莫须有的贷款及逾期还款的事实,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故方先生起诉要求A银行在上海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100元,承担律师费4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A银行辩称,方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名誉权的规定,原告应当起诉冒用其名誉的人。况且,原告起诉认为存在损害事实,但并无证据证实,经被告查询,原告名下的不良记录已经不存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办理借款所需的方先生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系由其自己提供给他人的。经客户信用查询,他并不在银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之列,也无不良等级记录。另外,经司法鉴定中心对银行借款合同上方先生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证明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一、被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本案而言,被告A银行在放贷时审查不严,导致他人以原告方先生的名义获得了贷款,存在过错。但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件都是真实的,该证件也是原告提供给他人的,故A银行的放贷行为并不违法。虽然现在原告名下存在逾期还款的记录,会对其从事其他社会活动造成影响,但因其并未列入银行“特别关注客户系统”,显现的信用等级也没有达到不良记录等级。况且,原告应当知晓将相关证件交付他人,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原告自身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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