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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副主任张贴主任"受贿"大字报被判名誉侵权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0-18 13:45:30
在小区进行的绿化工程和技防工程中,两位业委会主任产生矛盾。副主任秦女士一怒之下,以“大量事实”整理了余主任的材料,并以大字报的形式在小区内张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秦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了名誉侵害,10月17日作出秦女士应立即停止名誉侵害,并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余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一审判决。 余先生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秦女士系副主任。2005年初,该业委会分别与花木公司的骆先生和智能系统集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及技防工程合同。骆先生属垫资施工,曾分两次向余先生借款16万元,已归还6万元。工程结束后,秦女士多次向业委会委员及他人称余先生收受骆先生回扣10万元并在技防工程中有猫腻。今年6月30日,业委会停止了秦女士副主任的职务。7月,秦女士在小区张贴材料,称余先生在小区工程上“拿回扣”、已经是“死猪不怕烫”、“在业委会工作任期五年之内,他一上来就有计划的推出,精心实施他的财富之道”、“像这样一位有诸多问题的贪官,这种私心的膨胀”、“利用职务之便在小区技防工程中,有收取他人贿赂之嫌”等。 对于秦女士的中伤,余先生认为已在业主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坏了自己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诉请秦女士停止侵权行为,在小区内进行公开书面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肃清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秦女士辩称,余先生为了达到目的,停止了自己业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导致自己不能正常在业委会工作。本人的张贴行为是其所挑起。张贴大字报是为了说明自己没有贪污而是余先生贪污,以此证明自己的清白并和余先生划清界线。因没有侵犯余先生名誉权,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秦女士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余先生在小区绿化工程及技防工程中收受回扣及贿赂。因此,秦女士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向多人并通过在小区张贴材料的方式散布余先生在工程中收受回扣、贿赂,存在猫腻,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对余先生名誉的侵害,降低了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给余先生的精神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损害。因此,余先生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余先生因秦女士的侵权行为致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并鉴于秦女士属以诽谤的方式散布余先生有经济问题侵害余先生的名誉,因此,余先生要求秦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充分,亦予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综合秦女士过错程度,侵权内容、方式及后果等予以确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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