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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放假期间宿舍内中煤毒死亡 瓷厂管理疏忽担责
作者:齐光辉 时天保   发布时间:2007-10-22 14:56:19


    瓷厂放假,工人暂住厂内职工地下室宿舍在附近厂矿打工,晚上因煤气中毒死亡,七天后被人发现。伤心欲绝的工人父母将瓷厂老板告到法庭。10月2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瓷厂老板赔偿工人父母丧葬费等共计45625.98元。

    2006年7月,禹州市文殊镇人田某来到本市神后镇李某开办的瓷厂打工,被安排在瓷厂地下室的职工宿舍内居住。2006年12月15日,瓷厂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发放职工工资,瓷厂停产工人放假。无事可做的田某便到其他瓷厂打工,因无处可住,就仍暂住在地下室职工宿舍。

    2007年1月27日,李某在查看厂房宿舍时,突然发现有一人死在职工宿舍,遂报警。经法医鉴定,田某因煤气中毒死亡,死亡已七日。2007年2月1日,禹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认定田某的死亡构不成刑事案件。田某父母遂申请工伤认定,禹州、许昌两级劳动部门均作出该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决定通知书。

    田某父母与瓷厂老板李某协商赔偿无果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李某称田某私自在瓷厂停产放假期间居住瓷厂地下室职工宿舍,并在附近其他厂矿打工,瓷厂已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田某的死亡,瓷厂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赔偿。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瓷厂的经营人,对放假后的厂区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尤其是没有明确告知田某离厂居住,致使田某在厂内职工宿舍内居住身中煤毒死亡,李某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田某父母因田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625.98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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