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已达成补偿协议 移动诱用户拨打收费电话被诉案驳回
作者:郝蓬 秦芳芳 发布时间:2007-10-24 10:52:23
刘先生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一条商业广告信息乱扣其手机费为由将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其话费30元,精神损失费9900元,并向其书面进行赔礼道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11月,被告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向原告的手机发送了一条商业广告短信,其内容为:“动感客户11月21日12时前拨打125907550996听潘玮柏语音博客可以赠送门票。”此后,原告根据广告内容拨打了上述电话,发现该电话为收费电话。为此,原告多次拨打中国移动的客服电话10086进行投诉,被告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同意对原告补偿原告话费30元,但迟迟不予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拨打电话后,则与中国移动之间构成合同关系。中国移动虽称其提供的该项电信服务中免信息费,但未在短信中就话费的收取予以详细、明确的告知,且常人亦难以了解电信服务中费用收取的具体方式及内容,从而易引起误解,导致纠纷的发生。故中国移动提供的服务存有一定暇疵。刘先生拨打电话后支付了话费0.3元之后,刘先生与中国移动经过协商,于2007年7月4日达成补偿协议,由中国移动补偿给刘先生30元话费。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诉讼中,中国移动称已在协议达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30元话费以短信的形式发送至刘先生手机中,并提供了本公司内部电脑记录为证。刘先生虽持有异议,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确认中国移动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