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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因房屋纠纷上法庭 法院判决护亲情
发布时间:2013-11-22 14:06:18


    本网讯(黄辉英)  手足之情是世上无法割舍的血脉之情,亲人之间反目成仇也是最令人心痛和惋惜的事情。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亲姐妹因发生矛盾后对薄公堂的案件。

    家住临澧县的原告余某金和被告余某秀是同胞姊妹。1987年,被告余某秀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临澧县修建了两间两层楼房一幢。1994年,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被告的上述楼房应予拆迁,拆迁后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因被告余某秀在临澧县另外有一套住宅,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将所安排的宅基地转让给原告余某金,同意原告余某金以被告的名义建房。

    1994年9月,原告余某金即以被告余某秀的名义开始建房,1995年修建完成后即入住至今。被告余某秀会同其他姊妹送匾进行祝贺。2002年3月,临澧县国土局认为原告假借村民占地建房,通知其限期补办用地手续及土地年检手续。同年,原告余某金以被告余某秀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一直为原告余某金持有。

    后来两姊妹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2013年4月,被告余某秀向临澧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局称其证件遗失要求被办其证件并在常德晚报刊登遗失声明。原告余某金一下子就着急了,遂向临澧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所建并由自己一家人居住至今的房屋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现原告余某金认为诉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系原告出资、独自选址建造,且建成后一直由其居住的事实;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亦一直在原告手中由其保管,故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原系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2002年3月由原告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土地使用权亦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诉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重归于好。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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