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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9.2万元票据恶意诉讼 真相大白三单位个人计划落空并被罚
作者:刘春华 李文武 发布时间:2007-10-25 10:39:42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一起子虚乌有的9.2万元运输合同纠纷案,不仅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对故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原告单位罚款三万元、单位经理朱某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参与串通造假的被告方的前任经理杨某罚款一千元。 2005年6月27日,徐州某装潢公司以徐州市某拆迁配套公司在某拆迁工程中欠其9.2万元拆迁垃圾清运费为由向泉山区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被告某拆迁配套公司前任经理杨某在任时签名认可的9.2万元报销单一份,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款9.2万元。 2005年7月2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拆迁配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清运费9.2万元。一审判决后,某拆迁配套公司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虚报的。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上诉人前任经理签名认可的欠其清运费9.2万元的报销单,且上诉人对该报销单真实性不持异议而未提供其已向被上诉人支付报销单所载款项的相关证据,故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9.2万元垃圾清运款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遂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拆迁配套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申请。2007年6月18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涉案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焦点在于被告单位前任经理杨某所签名认可的报销单的真伪。经过再审法官细致缜密的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虽曾有业务关系,但运输费用早在数年前已结清。同时查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的主要证据——两张合计9.2万元的收据和报销单,均系原告某装潢公司经理朱某与被告某拆迁配套公司前任经理杨某串通伪造。 经查,2003年7月3日,某装潢公司经理朱某找到即将离任的某拆迁配套公司经理杨某,交给杨某两张从别处找来的合计9.2万元的收据,杨某明知其公司不欠某装潢公司清运费而仍在收据上签名核准报销,朱某持该报销单去找拆迁配套公司后任经理去报销未果,于是又按杨某的授意提起诉讼,试图骗取某拆迁配套公司9.2万元债权。 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某装潢公司明知自己持有的拆迁配套公司费用报销单上的欠款是虚构的,仍然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欠款事实虚假,其民事权益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拆迁配套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2007年7月中旬,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伪造证据、恶意诉讼、参与串通造假的三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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