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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获得承租权 随意违约要担责
作者:王旭昶 曾旋   发布时间:2007-11-02 11:13:21


    通过公开竞价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后又随意违约。日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邓某赔偿原告青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民币15.95万元。

   2006年12月,被告邓某通过公开竞价,以年租金13.8万元取得了原告青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一间商用房的承租权,租赁期为两年。被告与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了竞租成交确认书,约定被告应当在确认书签订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赁起始日5日内向房屋业主支付竞租成交金额13.8万元。但被告邓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承租房屋、支付租金。今年3月,该商用房重新进行竞租由邓某某以年租金8万元取得承租权。在原告与被告约定的33个月租赁期内,租金差额共为15.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拍卖成立生效的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反悔。被告邓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对租赁物再行竞租,另行竞租的价格又远远低于原成交价。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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