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招生录取协议未如愿 合同违法各担责
作者:史德强 张中梅   发布时间:2007-12-13 09:25:33


    为让儿子上理想的大学,母亲与人签订“招生录取”协议。结果,大学没上成,近万元又打了水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招生”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刘女士承担自身损失的30%责任,被告和第三人承担70%责任。

    2006年7月,原告刘女士为让儿子佳贝上某医科大学,找到被告颜某父子,与之签订了“招生”协议,约定由颜某父子保证儿子上某医科大学,刘女士随即交给颜某二人30000元。之后,二被告又找到第三人张某帮办此事,并付给张20000元。后来,佳贝并未被约定学校录取。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张某之间所达的“招生录取”协议,违反国家教育及招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属无效民事行为。对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未参加任何招生考试而串通被告和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二被告和第三人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提供招生信息服务,应承担主要违法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父子返还原告现金7000元,第三人返还原告现金14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