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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赴日研修协议一走了之 中介费用需保人偿付
作者:尹庆雷 赵琳   发布时间:2008-01-29 15:49:50


    1月29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赴日研修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保证人胡林支付于利顺商贸公司委托合同约定的款项60000元。

    2007年8月8日,东营利顺商贸公司与李伟签订赴日研修(实习)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商贸公司负责介绍、推荐李伟赴日研修,办理研修相关手续;李伟须向商贸公司交纳人民币60000元,由胡林承担保证责任。因李伟已赴日研修后没有向商贸公司支付60000元中介费,胡林未履行保证责任,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证人胡林支付商贸合同约定款项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受有劳务资质的派遣机构的委托招聘赴日工人,有胡林提供保证的与李伟签订的赴日研修(实习)协议,形成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系李伟未履行付款义务、胡林未履行保证义务所致,因此胡林应当承担违约保证责任,胡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伟追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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