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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怨报复替人征婚 侵犯名誉拘留赔款
作者:王书林 邓筱伟 发布时间:2008-02-25 09:59:00
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侯艳丽赔偿原告李民丰、徐凤梅夫妇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公众信息产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通视阳光广告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007年7月3日、7月16日,曾与李民丰积怨的侯艳丽私自向某公众信息产业公司发布李民丰征婚信息:本人女,38岁,性感丰满,事业有成,孤枕难眠,愿寻身体强壮的男士。公众信息产业公司未对该信息审查核实,即通过其信息运营单位——通视阳光广告公司在新疆电视台公众信息频道循环播放。因信息所留电话是李民丰的,李民丰为此而收到多个求婚、交友的电话和信息,妻子徐凤梅一度曾为此事而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李民丰报案后,警方处以侯艳丽7日行政拘留治安处罚。事后,李民丰、徐凤梅夫妇将三被告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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