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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宝马"停车场被砸 物业被判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肖罗   发布时间:2008-03-05 10:42:36


    石某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被砸后,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谨慎看护和安全防范义务范围内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石某修理费、减值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小区业主石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使用协议,并支付了租金和管理费。2007年2月,石某的“宝马”车在停车场停放时,被进入该停车场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损坏。

    后石某起诉至法院称,停车期间物业公司有责任负责车辆不受外来非法侵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折旧费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石某的车辆在小区停车场遭到人为损坏,虽然应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且车位租用使用协议未明确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相关人员没有凭证,能直接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将车辆严重损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和车位出租人显然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谨慎看护和安全防范义务,其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车辆损坏的其他损失,石某可另行解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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