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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执行国家政策 村委副主任自愿腾地获赔偿款
作者:钱丽红   发布时间:2008-03-07 14:27:28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刘某要求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某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赔偿款案,终审判决该村委会赔偿刘某损失2.9万余元。

    2000年刘某承包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某村东的近20亩土地,期限5年。刘某承包该地后,种植了杨树、金丝柳、紫薇等树木。2004年,该村进行土地确权,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的刘某声明不要村里一分钱赔偿,主动带头伐树将土地腾清交回村委会。同年,村委会为落实土地确权政策,将该村村民张某等8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上述村民在土地确权以前达成的土地承包合同,将超出村内人均确权面积的承包地退回村委会,将地上种植的树木腾清。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村委会与张某等8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张某等8人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承包地上的树木腾清,土地退还村委会。该判决已生效。2006年,张某等8人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腾清树木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等人经济损失。

    2007年1月24日,台湖镇政府拨款新农村建设资金20万元给村委会用来解决土地确权遗留问题。2007年2月8日,村委会以每亩1500元-2200元的标准对张某等8人进行了赔偿,但未对刘某赔偿。刘某认为,自己主动将承包地上的树木腾清,要求村委会也按相同标准给付其土地补偿款3.9万余元及地上物清理费2000元。村委会认为,刘某在2004年确权时曾多次在公共场合表示放弃要求村委会进行赔偿的权利,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刘某于2000年承包村委会的土地后,种植了各种树木。2004年,村委会根据国家政策收回土地进行确权。刘某主动带头伐树交回土地,由此受到损失,村委会应当予以赔偿。尽管刘某曾说过不要村里一分钱赔偿,但其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系出于特定环境,是为了推动土地确权工作,响应国家号召带头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刘某与其他腾地村民均享有相同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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