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前妻告前夫不履行探望协议获法院支持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4-11 10:58:38


    离婚妻子因看不到儿子,把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定期见到儿子,4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每月探望儿子2次,每次19小时,被告朱先生负有协助义务。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朱先生共同生活,母亲小静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双方又口头协议,小静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才一个多月,朱先生就拒绝小静探望儿子,今年春节后小静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星期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不少于24个小时,并且在寒暑假及新版的法定假期间,儿子在身边连续居住2-15天。朱先生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抚育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另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不得作为另一方中止探望权的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