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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私自改动欠条 法院判决以能认定欠款部分返还
作者:李娟 郑志刚   发布时间:2008-04-16 10:45:04


    4月16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张某私自改动欠条,而被告刘某对此并不认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欠条中所能认定的部分欠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刘某多次购买原告张某的老酒机、老酒大桶、白酒等。2007年底,原告张某持有被告刘某签字的欠条,索要欠款,刘某对欠条持有异议拒付,双方发生纠纷,闹上法庭。欠条由被告刘某签字,上半部分记载内容为:欠老酒桶壹佰柒拾柒个1770元;欠条下半部分记载内容为:收到老酒机8台(47元/台)共376元,小壶28个(6元/个)共168元。法院还查明,被告刘某认可欠条上半部分记载欠老酒桶数量和下半部分欠款,但对于上半部分欠老酒桶货款1770元提出异议,对此,原告张某称是自己添加的欠款数。但原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产地、厂家、规格等,又没有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业务,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从欠条记载的内容看,“1770元”有明显改动或事后添加的痕迹,原告张某也认可价格部分系自己添加,但被告刘某对此并不认可。原告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产地、厂家、规格等,又没有申请鉴定,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按照其改动、事后私自书写的价格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三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张某欠款544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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