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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金生纠纷 家居市场擅搬离商户物品被判赔24万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4-16 15:04:23
双方之间由于租金发生纠纷,出租方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而是擅自将对方的物品搬离,造成了对方损失,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水屯市场一家居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因维权不当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对方损失。
原告彭先生,于2005年10月1日租赁了该家居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水屯二号大厅,经营古典家俱,其在起诉书中称,在经营期间该家居用品未经自己同意,将场地租给其他商户,并于2006年2月28日强行把大厅的商品拉走,后被民警制止。当晚,被告将在承租大厅内的家俱八仙桌、多保格、榆木罗汉床、古战车等古典木制(红木、榆木)家俱及清代人物瓷花瓶、青铜香炉等物品共计244件(价值278380元)拉走,后多次索要未果,所以要求该公司赔偿上述财产损失价值278380元。彭先生出示几份进货单和照片来证明被对方公司搬走的物品数量。 在法庭上,该公司辩称,公司将滞留在场地内的财产搬走时,因对方不配合,双方无法进行盘点,公司只好自行维权。公司搬走经营场地内的财产是基于彭先生公司严重违约行为,且搬走的数量极其有限,共计50余件。彭先生一方故意拖欠租金,按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对方的行为造成合同解除后,其拒不将场地内财产搬走,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减少损失扩大被迫采取行动。公司将搬走的财产保管半年时间,并为此占用场地,承担了维护保管费用等,后对方不配合解决,被告无法承担不合理费用,只得处理,所得金额为3万元。所以不同意彭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彭先生提交的进货单,是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陆续进行的,这期间,彭先生的公司公司经营一直持续,财产也在他们控制之下,场地内的财产卖出多少,搬走多少等等与本公司无关,也无从证明。彭先生用这些单据和照片来证明公司搬走的财产和价值,不符合逻辑。该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另外一份清单来证明他们搬走的物品数量与价值,但彭先生不认可。 法院认为,在双方租赁合同履行中,双方因租金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其将原告的财产搬出并处理,法律和合同中均没有赋予被告享有此项权利规定和约定,故其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现双方就财产损失数量产生分歧,被告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和出租方,将原告的财产单方处理,应就现场财产情况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被告虽提交了处理物品清单,但无原告的确认也无第三方的证明,故其提交的物品清单不足以证明其所搬物品数量。原告的财产损失数量和价格,法院参照原告提交的进货单、退货单和销售单,并结合其经营期限等因素,酌情考虑。 法院判决,被告家居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赔偿鹏先生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市场方提出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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