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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失主认为商家未尽审慎义务索货款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8-04-29 11:10:57
因信用卡被盗用,日前,受理消费刷卡的两名商户被失主年女士起诉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1.2万货款。
据年女士称,今年1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其发现钱包被盗,立即通过电话向工商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时得知,当天下午3;16分窃贼使用其钱包内的牡丹信用卡已在前门大栅烂的两个电子取款机上实施了刷卡消费。 根据年女士在银行查询到的商户存根,两个电子收款机分别属于某照相器材商店和照相器材部使用。消费金额共计1.2088万元。签名均为一个叫“于军”的人,与其在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年某”明显不符。 年女士认为,作为凭持卡人签名即可刷卡消费的信用卡,商家有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预留签名与实际使用人签名的一致性。而上述两名商户的老板林某和张某却在两者签名明显有差异的情况下仍让盗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直接导致其财产损失。 年女士说:“事发后,她多次与这两家商户联系协商,但后者毫无任何诚意。”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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