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保半年"出现故障拒不维修造成损失赔偿6万余元
作者:区倚   发布时间:2008-06-18 10:12:12


    维修挖掘机时承诺“承保半年和工作600小时”,期间挖掘机出现故障前去维修,却遭到拒绝。6月18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承诺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承包修理人赔偿挖掘机主人各种损失6万余元。

    2006年11月底,云南省禄丰县个体户角先生在马龙县马鸣乡白泥潭工地挖掘作业,因发动机出现故障,联系李先生对该发动机进行了检查、维修。随后,李先生出具了“承保半年和工作600个小时”的书面保证。2007年5月22日,角先生的挖掘机在施工中再次损坏,要求维修遭到李先生拒绝。经委托,鉴定结论为:该发动机第五缸的连杆螺栓松动,在发动机工作时,连杆盖脱落,造成发动机损坏。

    法庭审理中,李先生要求对该发动机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修复费近4万元(不含发动机曲轴)。双方为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余万元。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角先生挖掘机的发动机经李先生修理后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李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李先生赔偿角先生修理费、鉴定费及台班费等损失6万余元。宣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