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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被盗及时挂失 存款被取储户获赔
作者:李富文   发布时间:2008-07-03 14:06:13


    储蓄机构为储户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存款被人取走。7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储蓄机构赔偿原告向某存款本金254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向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储蓄所开立了一个私人账户。2007年8月20日,向某给该账户打入25400元。同月22日上午,向某的父亲持向某的存折到长滩储蓄所,发现儿子的存折被盗,便立即向储蓄员周某办理挂失手续。周某在办理挂失手续中,未按规定立即冻结该账户。周某给向某打出挂失申请书后,发现该存折的余额仅为71.18元。事后查询发现,向某的账户在当天上午被人在另一储蓄所取走2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储户,与被告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储蓄机构除负有按存款合同妥善保管存款、凭存单予以支付的义务外,还负有及时挂失止付保护储蓄存款安全的法定责任。因被告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原告存款被人取走,被告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被人冒领的存款及相应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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