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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兄弟义气作担保 贷款期满后无力偿还悔已迟
作者:王中明 顾建亭   发布时间:2008-07-07 13:56:58


    7月4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判决王某偿还银行贷款547561元,李某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与李某平日里是一对好朋友,多年来,两人各自做着自己的生意,互相往来,互相帮助,平常以兄弟相称。2006年6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50万元,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人。王某便找到了李某要求其作担保人,李某考虑到市场风险,一开始不愿为其担保,但碍于好朋友的情面,又觉得说不过去,在王某的一再请求下,李某出于兄弟义气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2007年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王某的生意一落千丈,贷款期限到期后,无力还清贷款。2008年4月5日两人被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所欠银行借款本息547561元。宣判以后,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认真考察王某的能力,只为了朋友情面作担保,最终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

    保证担保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法律行为。为人做担保,不能盲目行事,要认真考察被担保人的履行能力,不能只考虑好朋友之间的关系。在必要时让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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