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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一砖瓦厂厂长挪用侵占123万公款获刑13年
作者:范中芳 马明锋   发布时间:2008-07-16 11:04:50


    身为一厂之长,本应为职工谋利造福,可被告人王基铭却将本厂大量资金挪用并占为己有。7月16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基铭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

    1997年1月5日和2月28日,王基铭利用担任虞城县城关镇砖瓦厂厂长职务上的便利,用城关镇砖瓦厂坐落在城关镇人民路的临街房产作抵押,先后两次从虞城县鹏程农村信用社贷款80万元购买烟草进行盈利活动。至今尚有53.4912万元没有归还。1998年至2007年期间,王基铭将城关镇砖瓦厂租金及砖瓦厂坐落在人民路上的临街房产租金等共计4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基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盈利活动,并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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