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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玩耍射伤伙伴眼睛 父母被判赔偿4.2万元
作者:元春华 朱开平 发布时间:2008-08-01 09:11:43
7月31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某的父母冯剑飞、李有金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万余元。 2007年10月17日早晨,幼儿冯某到小伙伴李某家邀李某一同玩耍,被李某拒绝后,冯某便用芦苇做的弓箭射向李某,导致李某右眼受伤。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冯某的父母支付了李某大部分治疗费,但双方事后因后续治疗费用无法协商一致,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的父母对冯某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冯某射伤李某右眼,应对李某右眼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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