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北京二中院:法官耐心释法 老人恍然明理撤诉
作者:胡君   发布时间:2008-08-05 14:17:20


    因房款交付问题,物业公司与赵先生产生纠纷。本网今天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释法,赵先生恍然明理,主动撤回了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申请。

    赵先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付款补充协议》。约定赵先生购买物业公司一套商品房。因赵先生欠付部分房款,物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赵先生支付上述房款。北京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

    后赵先生向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虽然其撤销理由并不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但合议庭并未就案论案,简单地裁驳了事。经过询问当事人,合议庭发现,由于赵先生与物业公司常年存在矛盾,且物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对古稀老人缺乏耐心,因而增加了赵先生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虽然物业公司在赵先生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的计算上并不存在问题,但赵先生执意认为物业公司重复计算了首期房款。为解除老人的错误认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未受到开发商侵害,接受裁决结果,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合议庭先后多次与赵先生及其律师进行沟通,指出因房屋实测面积少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在《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付款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赵先生多付4万余元房价款。物业公司退还赵先生面积差价款的前提是赵先生仍按原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数额交付房价款,因此,仲裁庭在物业公司已退还面积差价款的情况下,裁决赵先生按照《付款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计算拖欠的房价款并不构成重复计算。

    最终,经法官耐心工作,赵先生恍然明白了其中的法理,表示首期房款并未重复计算,接受了裁决认定的数额,主动撤回了申请。并对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使其打了一场公正、明白的官司。

    在向物业公司送达裁定书同时,合议庭也向其讲明本案的起因是当事人与其存在不信任造成的,希望物业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意识,为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