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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通用网址未按时给注册证书 法院终审判决退费
作者:张玉春 赵建峰   发布时间:2008-08-06 11:10:35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维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朱元宁退还5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07年1月23日,家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的47岁的朱元宁与中企动力、北京中企签订了一份中企网动力通用网址注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朱元宁注册 “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通用网址,注册年限10年,单价500元/个/年,共计5000元。保证十五天内证书拿到,否则全额退款。为便于结算,各方同意北京中企应收的全部款项由中企郑州分公司或其分公司代收。同日,朱元宁向中企动力郑州分公司交纳互联网服务费5000元。2007年2月14日,被告方业务人员将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14日的通用网址注册证书交给朱元宁。

   朱元宁以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证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原告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解除双方的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

  中企郑州分公司称,自己于2007年1月23日提交申请,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当天就接受申请并进入数据库,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经过15天的赎回期之后,肯定会提供一个“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证书。而且事实也是这样的,作为代理商的被告,是从来不会向顾客提供纸版的电子证书,所有的电子证书都是客户根据需要从网上打印。朱元宁没有及时打印证书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从现在已注册成功的信息以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制度来分析,在申请成功之后15日内也就是2007年2月7日,朱元宁肯定可以在网上自己打印自己的证书。所以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提供证书与事实不符,因为当时电子证书已经完全打印。2007年1月23日被告方业务人员亦同时电话告知朱元宁已经注册成功,随后网上可以查询、打印相关证书。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朱元宁没有打印,而基于朱元宁请求,被告方业务人员于2007年2月14日帮其打印出来了一份证书并送给朱元宁。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主要目的是注册成功通用网址,被告已经注册成功通用网址,原告的目的已经达到,故原告申请解除合同无任何依据。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通用网址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支付服务费后,二被告应在15日内向原告交付通用网址注册证书。二被告辩称“证书”系电子证书,且已由其业务人员告知原告2007年2月7日即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故法院对被告的此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因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注册证书,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迟延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并未提交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在本案中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形成本案纠纷,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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