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存单只能取一次款,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但是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农民王某一张2000元的存单却取了2次款共计4000元。8月1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此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某银行现金2000元。
1996年8月3日,王某在某银行代办员张某处存款2000元,定期1年。到1997年8月该取款时,王某发现存单找不到了。经到银行询问,王某办理了挂失手续,后来凭挂失手续王某在银行营业部支取了该笔存款。不料10多年之后,2008年3月王某搬家时在箱子底部的报纸下面发现该张存单。王某抱着侥幸的心理,找到代办员张某要求支取存款。张某一看该笔存款是自己经手办理的,于是按照代办员的交易习惯,当场给王某办理了取款手续。可是,当张某拿着该存单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一查底联,发现该笔存款已于10多年前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且王某也已经支取了该笔存款。于是,代办员张某向王某追要此款,王某拒不返还,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存单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的债权凭证,但是本案王某所持有的经过挂失后兑付过的存单已不再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银行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支付了“存款”,不能使其“取款”行为获得合法根据,反而造成银行的损失,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