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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内不专卖 合同违约判退款
作者:杨小平 甘庆育   发布时间:2008-08-22 16:21:51


    8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丰城市红大家具广场被判退回原告江西兴海床具有限公司给付的装修费1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原告兴海公司与被告红大家具广场签订《兴海王子系列产品销售合同书》,约定在合同期内,被告专卖店不允许经营其他任何家具产品,一经发现,被告须按原告实际支付的装修款退还给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专卖店内经营其他品牌家具产品,遂诉请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装修费,并终止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是客观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红大家具广场不按合同约定,在专卖店内擅自经营他人产品,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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