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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未经确认擅自生产 合同尚未成立损失自担
作者:王杨 黄丹   发布时间:2008-08-28 10:55:53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因定作样品未经确认故认定定作合同尚未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定作人提货并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亚新公司(化名)诉称:2007年4月24日,原告公司与王菊签订订货合同意向书,意向书中约定,王菊在亚新公司定作牙签袋、筷子袋、纸盒,合同总价款24000元。合同中未约定所定货物的规格、外包装、标签等内容。签订意向书后,王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定作标准提供给原告公司,现原告公司已经按照定作标准制作出样品,并经王菊确认,并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制作上述物品,但王菊一直拒绝提货,请求法院判令王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24000元。

    被告王菊辩称:因亚新公司制作的样品不达标,其未确认样品,合同并未成立也不可能履行,不同意亚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样品的确认是双方定作合同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即确认的样品是双方定作合同必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虽然亚新公司与王菊之间签订了订货合同单,但现亚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样品进行了确认,故双方之间定作合同关系尚未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亚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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