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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标的重复发包 合同效力不明引发侵权纠纷
作者:匡海燕 张野   发布时间:2008-09-01 09:39:31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同一宗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后,又与第三人签定承包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周玉平要求拆除其承包水面内被告詹少平所设置的捕捞工具及养殖设施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24日,安徽省明光市古沛镇亮山村周庄村村民詹少平与明光市古沛镇芦咀村、亮山村签订了一份水淹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01年元月30日至2006年12月20日,承包费为每年6700元。合同签订后,詹少平在该片承包地从事水产养殖业。2006年秋,詹少平续签合同,将承包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0日止。2006年平3月29日同村村民周玉平也与亮山村签订了一份水淹地承包合同,合同所指水面包含在詹少平所承包的水面之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30日。同年12月30日,周玉平又与亮山村下属周庄等四个村民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除承包期变更为2006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外,其余条款与前份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周玉平一直按约定定向四个村民组缴纳承包费用。

    2007年6月25日,周玉平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其承包水面内被告詹少平所设置的捕捞工具及养殖设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持三份合同,内容明显矛盾,同一标的重复发包给两人,三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均有待于进一步确认。原告所签订的两份合同,形式合法,但亮山村及其下属四个村民组并未实际向原告交付合同所指水面,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正在履行中,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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