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七旬老太小区施工路上摔伤右眼 法院维权获全赔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8-09-04 14:43:51
瞿老太在居民小区施工路上摔倒致伤右眼。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施工单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一种重大过失,故应全额赔偿瞿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万余元。
2007年11月23日下午,南汇区惠南镇某居民小区75岁的瞿老太自家中外出,时值施工单位正在进行小区改造工程施工,为雨污分流铺设地下排水管道而开挖了原有的水泥通道。虽开挖通道后上面将凿碎的三合土予以平整并铺设了竹排,但瞿老太行走时还是摔倒致伤右眼。经医院治疗,瞿老太为此共支出了医疗费等1.8万余元。经鉴定,瞿老太的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球穿孔伤、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等,评定为8级伤残。另有一家市级医院出具证明,瞿老太的后期治疗费用可能在1.5万元左右。现瞿老太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瞿老太诉称,自己从家中外出的唯一通道,仅用不规则的简陋竹排随意铺在高低不平的路中央,也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没走几步就因路面的原因往斜前方摔倒,脸部倒在窨井盖的突起物上,致右眼受伤。自己认为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未尽安全警示的法定义务是造成自己受伤的原因,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施工单位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施工单位辩称,施工前,施工单位已向业主通报了各项注意事项,并在小区内张贴了告知书,要求居民小心注意安全。施工中,因需铺设地下排水管道而开挖了小区内的通道,但当时通道开挖后已将凿碎的三合土予以平整并铺设了竹排,施工单位已尽到自己的义务。瞿老太的摔伤其自己亦存在不注意自身安全的过错,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同意承担50%份额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虽在施工前对施工中要求业主注意自身安全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在具体施工中未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即使如施工单位所述其已尽到事前告知义务、施工中在通道被开挖后将凿碎的三合土予以平整并铺设了竹排,但从本案的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来看,现场地面高低不平、所铺设竹排破损不齐,据此,可确认施工单位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的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的损害,施工单位违反了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过失是一种重大过失,理应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虽瞿老太在行走过程中不注意自身保护,亦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其只是一般过失,故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施工单位只同意承担50%份额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