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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工人意外失明 房主包工头均担责
作者:韩佩金 发布时间:2008-09-09 15:12:25
房主找来包工头翻盖房屋,包工头组织了几个工人一起施工,由于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其中一名工人右眼意外失明。9月9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包工头王小军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0121.20元给受伤工人李铁华,房主韦伦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韦伦年在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建三层楼房,于2006年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王小军建造。王小军承包后,招集湖南籍民工李铁华等一同做,王小军也参加一同做工,负责室内抹粉。2006年4月11日,李铁华在施工中不注意安全被屋顶落下的石灰碰对其右眼,王小军等人立即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几经转院,所花医疗费共计1577元,均是王小军支付。2006年5月14日原告回到湖南省祁阳县继续住院治疗,这期间所花医药及门诊费共计1493.5元。此后,经原告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其右眼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等共计4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伦年在农村建造低层楼房,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王小军施工,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发包方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其受到伤害,被告韦应伦有过错的证据,所以原告要求韦伦年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小军承包得工程后,召集原告等人参加做工,已经形成一种松散的雇佣关系,所以,原告在施工中受到的损害,王小军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劳动中未注意生产安全,可适当减轻被告王小军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小军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王小军赔偿给原告李铁华20121.2元。被告韦伦年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小军不服一审判决,以韦伦年作为发包方也应承担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河池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中院法院认为,韦伦年建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小军,致使李铁华在施工过程中右眼受到伤害,韦伦年应和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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