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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内电瓶车撞断游客腿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付刚 发布时间:2008-09-09 16:01:21
一市民在荆门市天鹅广场内玩儿童电瓶车时,被电瓶车撞伤右腿。该广场游园管理处在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196.91元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遭到拒赔。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荆门支公司向市广场游园管理处支付保险金19196.91元。
今年1月11日,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荆门支公司签订一份“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市天鹅广场的游乐项目充气弹跳床、儿童电瓶车、儿童抬轿等进行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共12个月,即从2008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11日止,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交纳保险费3000元。2月21日下午4时30分,李某在荆门市天鹅广场范某经营的儿童电瓶车游玩时,被儿童电瓶车将右腿下段撞成骨折。22日,该广场游园管理处向保险公司报案。4月1日,该广场游园管理处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9196.91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按约定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责任。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已经向李某赔偿19196.91元,保险公司应先市广场游园管理处支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工资支付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保险金19196.91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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