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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参展费未履行承诺 承办单位被判退费
作者:闫洪烨   发布时间:2008-09-27 14:24:51


    因认为承诺的展会没有举办却收取了参展费用,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某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某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展费1.2万余元。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诉称,被告以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由美国计算机协会计算机与娱乐等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承办单位的身份,向其发送了展览会的宣传手册、参展商手册、参展申请表等文件。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回复了“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参展申请表,并支付了参展费用1.2万余元。而被告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并没有举办“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因被告公司没有承办承诺的展览会,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参展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某展览公司辩称,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其作为举办单位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4号馆举行了展览会。原告已于14日向展会登记报到,被告向原告公司的参展人员发放了相应的手续。故其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邀请原告公司参展,原告公司为企业宣传同意参展,并向被告公司传真了参展申请表,交纳了参展费用,双方据此建立了展位租赁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公司出租以及原告公司承租的是位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的“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的展位,而被告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并未举办该展览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并未参加展览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公司交纳的参展费予以退还。被告主张其已举办了“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以及原告公司已参展的事实,未提供证据材料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北京某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展费1.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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