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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未完工 承包人诉请返还介绍费
作者:方秀芝    发布时间:2008-10-06 15:22:57


    袁某和王某签订协议约定,袁某为王某介绍工程,王某给付袁某工程介绍费4000元,后因发包人张某未全额拨付工程款而导致工程未完工,故王某起诉要求袁某退回工程介绍费400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王某以工程完工程度给付袁某工程介绍费,袁某多收取的部分退回王某。

   2005年5月2日,王某、袁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袁某将其承包的密云县十里堡镇红光村张立新养殖场猪舍工程(工程款共计54000元)转包给王某,袁某负责结算工程款,王某付给袁某工程介绍费4000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即组织人员施工,建设了部分猪舍及其它附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张立新未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为全部完工,故王某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退回工程介绍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袁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由袁某负责结算工程款,故因发包人张立新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致使该项工程未能全部竣工,而袁某亦未依协议约定履行结算工程款的义务,其不应全额收取工程联系费4000元,其具体数额由已完工工程造价(经鉴定为38989元)与协议约定工程造价54000元的比例予以确定,袁某多收取的工程介绍费应退还王某。遂依法判决袁某返还多收取的工程介绍费111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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